5.6 水封井


5.6.1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适当间隔距离处。
5.6.2 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 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沉泥槽。
5.6.3 水封井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他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

条文说明

5.6.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水封井是一旦废水中产生的气体发生爆炸或火灾时,防止通过管道蔓延的重要安全装置。国内石油化工厂、油品库和油品转运站等含有易燃易爆的工业废水管渠系统中均设置水封井。
    当其他管道必须和输送易燃易爆废水的管道连接时,其连接处也必须设置水封井。
    水封井设置的位置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相关要求。
5.6.2 水封深度与管径、流量和废水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浓度有关,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
    水封井设置通风管可将井内有害气体及时排出,其直径不得小于100mm, 设置时应注意:
    (1)避开锅炉房或其他明火装置。
    (2)不得靠近操作台或通风机进口。
    (3)通风管有足够的高度,使有害气体在大气中充分扩散。
    (4)通风管处设立标识,避免工作人员靠近。
    水封井底设置沉泥槽,是为了养护方便,其深度一般采用0.5m~0.7m。
5.6.3 水封井位置应考虑一旦管道内发生爆炸时造成的影响最小,故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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